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

教理主題:人類自由與基督愛的法律

聖經教導我們,有智慧的人會遵守天主的法律和誡命,和諧地配合天主的計劃,獲享美滿的人生。耶穌基督降生成人,祂滿全愛的法律並教導我們善用自由,選擇「生命」,追求永遠的福樂。

在讀經一中,德訓篇作者指出天主的智慧是廣大的,生死善惡,都擺在人前。天主創造人時,賦予人自由去抉擇路向,「人所擁有的真正自由是天主肖像的傑出標誌」(天主教教理1712)。這自決的能力,目的在「使人自動尋求天主,皈依天主,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」。(現代17)

我們作為有權行使自由的個體,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説、或做任何事。天主從未吩咐人作惡、犯罪。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。「人性尊嚴要求人以有意識的自由抉擇而行事,即出於個人的衷心悦服,而非岀於內在的盲目衝動,或外在的脅迫而行事」。(現代17)

舊約時代,天主把以色列子民從奴役中釋放出來,訂立盟約:「我要做他們的天主,他們做我的人民」(參閲希8:8‐10)。又藉梅瑟在西乃山上頒佈十誡。誡命在盟約之內取得圓滿的意義,指出選民歸屬天主,銘記是天主主動愛了他們;以民敬畏威嚴的天主,誡命不敢不從。

聖保祿宗徒在讀經二中指出天主早已為人類計劃了一套「眼所未見,耳所未聞,人心想像不到的幸福(格前2:6)。」勸勉信友接受天主的智慧。耶穌基督甘願聽從聖父的旨意,在十字架上的交付、犧牲,「揭示聖父及其聖愛的奧跡時,把人圓滿地展示給人自己,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(天主教教理1701)。」天主子耶穌基督用祂的自由意志配合天父的救恩計劃,令我們人類的幸福成真。

但「天主的智慧」,不是人人知曉,聖保祿勸勉信徒要打開心扉,讓聖神灌注。聖奥斯定也提醒我們「天主為造你不需要你,但為救你,卻非你不可。」願意服從誡命,選擇「生命」;拒絕服從,便是「死亡」。善與惡,只是一念之差,這關乎基本抉擇。聖詠的作者頌讚品行完備而遵行上主法律的人,真是有福。自由在他們身上「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。當自由以天主、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,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(天主教教理1731)。」

基督親臨人間,從實際人性生活中,揭示了基督徒應有的生活態度。耶穌在褔音中清晰地説:「我來不是為廢除法律,而是為成全(瑪5:17﹚。」祂替誡命增添積極的意義。在耶穌身上『不可殺人』、『不可姦淫』、『不可發虛誓』,不再是刻在石板上的規條,而是寫在人心上的義德。耶穌要求我們各自約束內心的歪念,尊重身體的神聖,要與人和好。尊重言語自由: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。指出誡命的核心價值就是「愛天主在萬有之上、並愛人如己。」(天主教教理2055)

福音的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割的,我們跟隨耶穌基督,必須遵守誡命,潔淨心靈,預防犯罪,但不是像法利塞人般只著重外在行為。新約的法律就是愛的法律、恩寵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。(天主教教理1985)耶穌的法律「稱為愛的法律,因為它是由聖神所灌注的愛推動人行事;稱為恩寵的法律,因為它通過信德和聖事的途徑,賦給實踐的力量。稱為自由的法律,因為它把我們自舊約禮儀和法律的規則中,解救出來,使我們在愛德的推動下自發地行事。」(天主教教理1972)

耶穌基督是法律的圓滿實現,祂用「愛心」取代「懼怕」。愛德是基督信徒修德的泉源和終點。愛德確保和淨化我們愛的能力、提昇人的愛到達天主之愛那超性的完美境界。(天主教教理1827)只有在愛的氛圍中,我們才可以真正體會到作為天主子女的榮耀。「因為在耶穌基督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,已使我獲得自由,脱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。」(參閲羅8:1‐2、迦5:1)。

藉聖洗聖事我們已被祝聖,且在基督內成為新造的人,我們必須接受聖神的德能,努力擇善棄惡,渡聖善的生活。「人越是為善,越是自由」。除了為美善和正義服務,沒有真正的自由。選擇「不服從及邪惡是濫用自由,使人淪為『罪惡的奴隸』。」(天主教教理1733)法律的滿全就在於此。

生活反思/實踐

  1. 我們有否善用「自由」,選擇行動或不行動、做這事或做那事,來回應上主的召叫?在日常生活中,能否實踐以愛為出發點的倫理生活?
  2. 檢視自己在領洗後,每當面對重大抉擇時,是怎様做出決定的,現在處境又如何?遵守天主的誡命會否令你感到壓迫/喜樂?

教區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員會提供
2014年2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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