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

我和代父母有個約會 II

對代父母性別及數量的規定

教會法沒有規定必須同一性別作為代父母。由於1983年之前舊教會法典是禁止配偶做代父母,神親關係因婚姻無效,所以當時普遍認為找同一性別的人作代父母,可以避免這個情況發生。但是新教會法典已取消這個限制,要找適合的代父母需要衡量多方面的因素,將來需指導代子女靈性生命,最重要是考慮代子女屬靈的益處。

教會除了接受代子女有一位代父或一位代母外,還可加多一位,即兩位代父母,但必須是一男一女,但沒有規定是夫婦;或者加一位見證人,必須屬於其他教會團體已受洗的人士,例如基督教徒,共同負起代父母的職責。

代父母的資格

教會沒有明文規定代父母需要多少入教年資,但按照教會法典第872-874、892-893條,必須符合以下五項條件:(1) 在正常情況下年滿16歲 (這年紀被視為有足夠能力和成熟程度,可以肩負代父母的責任);(2) 已領受聖洗、堅振和聖體三件入門聖事的教友,而且生活要與信仰和代父母之職相稱;(3) 具備良好的基督徒生活,並沒有被教會法律依法定刑或宣布罪罰的人;(4) 至少能親身出席其代子女的聖洗聖事禮儀,並保証能負起禮儀見証與信仰培育的職責;(5) 非受洗者的父母。另外,婚姻狀況不妥當的、或立了壞表樣的教友,皆不適宜作代父母。

堅振代父母

如果聖洗和堅振禮儀分開領,最好由相同的人擔任代父母,但如果有其他因素也可以由不同人擔任。神職人員、修道人或者傳道員教會沒有禁止任何神職人員、修道人或者傳道員擔當代父母,但應考慮他們在教會團體內的培育角色,會否與代父母這角色混淆,和他們有否充份時間與代子女分享信仰等等。

慕道者的準備

為了信仰的好處,鼓勵慕道者在慕道期內盡量多參與彌撒、堂區活動和服務,多方面與堂區教友接觸,學習融入信仰的大家庭中,而且應及早物色代父母,好讓代父母能以良好榜樣及耐心分享,引領他們。代父母除了在慕道期內陪伴外,更鼓勵他們在代子女入教後一起建立信仰小團體。教友應積極回應傳道員或慕道者作代父母的邀請,履行福傳使命,為教會的發展,培育新人,薪火相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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